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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 2013-12-31      阅读次数:7994

申报条件:
      凡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费按规定可予以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一)企业开展有研发活动,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三)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定额或定率征税;
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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