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4号)和《东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15年)》(东府﹝2010﹞39号),推动东莞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加快我市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是以法律确认的形式赋予某个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无形财产,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经费从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资助方式主要是无偿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 通过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激励企业、发明人及设计人将更多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本市户籍的居民; (三)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10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经检索具备专利三性的,即国际阶段报告显示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5000元。
第三章 专利优势企业认定
第八条 通过认定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培育一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强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专利优势企业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规模,企业的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三)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并在近两年逐年提高,拥有专利不少于3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20件;主导产品具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四)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并贯彻在研发、生产、销售中,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 (五)制定并实施符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3年以上专利战略规划,积极开展专利实施、专利预警、专利许可或专利质押贷款等工作; (六)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专利数据库或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已建立研发专利检索制度,至少1名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七)积极开展和参加专利人才培训和宣传工作,每年至少参加1场培训宣传活动; (八)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应诉工作。 第十条 对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每家资助20万元,每年不超过30家。
第四章 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解决企业的融资需要,并通过专利技术交易,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实现专利的价值。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市知识产权局核准同意,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二)与市知识产权局达成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核定、专利文献检索服务、专利质押融资方案设计,协助放贷银行贷后资金使用监管、质物风险处置等的中介机构; (三)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和备案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 第十三条 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专利质押融资项目,按专利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专利价值评估,按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且同一笔专利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开展质押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质押融资贷款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优秀专利资产在东莞实施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按专利资产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专利奖励
第十四条 对通过实施专利保护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积极性。 第十五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合法实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东莞市专利奖: (一)已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二)该专利技术(设计)的实施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或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第十六条 市专利奖设置及奖励额度: (一)专利奖分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0项。其中专利金奖不超过5项,专利优秀奖中外观专利奖励不超过5项。 (二)专利金奖奖励20万元,专利优秀奖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市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同一专利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再奖励。
第六章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奖励,鼓励代理发明专利,提高我市专利代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二)建立有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三)上一年度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未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投诉。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方式及额度: 代理东莞地址发明专利年度授权70件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或代理东莞地址发明专利年度授权250件以上,奖励30万元。 第七章 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条 通过认定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并予以奖励,提高我市展会运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的,由展会承办方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展会举办地在我市; (二)展会已连续举办2届以上、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参展商不少于100家; (三)展会主办方制定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办法),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约定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四)在申报项目时的上一届展会上设定有知识产权纠纷投诉站(工作站),至少安排了5名工作人员,并开展展前宣传及排查、展中依约处理涉嫌知识产权纠纷、展后案卷归档管理等工作; (五)积极配合有关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在展会中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及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的奖励方式及额度: 对认定为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的,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通过对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予以资助,鼓励展会承办方开展展会现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提升我市展会品牌形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资助项目的,由展会承办方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展会举办地在我市; (二)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须于展会举办前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 (三)具备一定行业地位,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 (四)单届展会举办时间不少于三天; (五)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工作。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专利)纠纷投诉站,并邀请在我市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机构驻会维权,开展宣传咨询服务、纠纷处理等专利保护活动; (六)积极配合有关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在展会中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及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资助方式及额度: 对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的,单个项目每次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章 涉外专利维权项目资助
第二十六条 通过认定涉外专利维权示范单位,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对涉外专利纠纷的能力,深化我市涉外专利维权援助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认定涉外专利维权示范单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拥有自主核心专利; (三)初步建立专利预警应急、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 (四)积极参与并在涉外专利纠纷处理中获得胜诉或达成和解; (五)无恶意侵犯外方知识产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涉外专利维权示范单位的资助方式及额度: 对认定为涉外专利维权示范单位的,资助30万元。 第九章 专利活动资助
第二十九条 通过开展专利活动,宣传知识产权,培养专利人才,弘扬知识产权文化。 第三十条 专利活动项目包括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宣传教育、专利培训。 (一)专利研究与分析项目。以改善我市专利发展政策环境和规划指导行业、企业专利发展为目标,主要包括开展专利宏观管理政策等研究与制定、企业专利战略与发展规划研究与制定、专利专家诊断分析等活动; (二)专利宣传项目。以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为目标,主要包括专利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以及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学术团体等社团组织开展咨询、研讨交流和法律维权等活动; (三)专利教育培训项目。符合我市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以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水平为目标,主要包括举办专利管理保护的讲座、报告、培训、研讨、论坛等,以及专利人才培养及对外交流等。 第三十一条 申请专利活动项目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并具备承办此项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二)举办的该项活动应具有较大的规模和意义,且举办前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市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专利活动按项目实际费用支出给予资助,其中专利研究与分析项目和专利宣传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公益类专利教育培训项目不超过50万元,收费培训项目按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专利活动资助资金根据审定的项目预算先拨付总额70% 给项目承担单位,剩余 30%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再行拨付。
第十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申请通知提交申请材料; (二)专利申请资助、专利优势企业认定、专利奖励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镇街科技办进行形式审查,其它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直接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撤回申请;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奖励、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资助、涉外专利维权项目资助和专利活动资助等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确定资助项目,并联合财政局下达资助通知;专利优势企业认定和专利奖励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参照《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专利优势企业认定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下达认定通知,专利奖励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报市政府审定,并由市政府下发颁奖通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专利促进项目的管理参照《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按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申请项目资助过程中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已发放的财政扶持资金予以追回,并停止申请人申请资格3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