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
发布时间: 2012-04-11 阅读次数:6534 |
|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 (五)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 1、变更名称:因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经合伙企业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变更负责人: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及其新负责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变更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