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际科技合作(含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 |
发布时间: 2014-01-02 阅读次数:3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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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开展以我为主的科技合作与创新活动,推动我市企业与国外科技载体开展科技合作,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 2013年东莞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领域: 1、合作研发项目 主要面向欧美发达国家、东盟国家、金砖国家、独联体、日本、韩国、以色列、台湾、香港等创新能力强的国家和地区,支持以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为主体,联合境内外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等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开展的合作研发项目;围绕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开展的合作创新活动;通过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核心技术,带动产业的转型升级及发展的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2、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项目 支持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联合研发、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以收购、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研发机构,利用境外人才、科研条件和环境等研发资源在境外开展研发活动。获国家级基地称号奖励15万元、省级基地称号奖励8万元。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3、 国际科技交流活动项目 重点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技术创新需求,支持多种形式的国际产学研技术转移活动及国际组织与我市相关单位在东莞共同主办的产业技术研讨、技术对接洽谈、科技成果推介等重大科技交流活动。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必须有一个以上明确的国(境)外合作机构,以科研机构、大学、企业为主;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外资或独资公司及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合作外方;合作机构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 3、项目经费要求: 经费自筹单位,市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5%,申请经费的缺口部分由申报单位自行补足,须提供自筹经费投入的承诺函。 4、提供正式签署的与国(境)外合作机构进行合作研发的合同或协议中外文原件(内容必须包括:明确外方以何种形式投入、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知识产权归属;合作方式及内容;预期目标与合作成果;研究团队结构合理、需有一个以上外方成员参加;双方负责人签名、中方单位加盖公章),双方电子邮件及书信不能作为正式合同或协议。 5、中方项目负责人需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在申报单位从事相关工作1年以上。 6、绩效指标:①项目成果须有具体的体现形式(专利、研发报告、论文、标准、产品、装置、材料等)2项以上; ②项目成果专利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推广应用,应有实施报告,用户意见等。 ③经济效益可测,社会效益明显。 7、申报单位与国(境)外合作机构具有良好合作互信基础,具备相应合作渠道与合作能力;国(境)外方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并具备在广东合作的意愿和能力;项目完成期限为2~3年;须在申报书中就以上情况作简要说明,并介绍与国(境)外合作方的以往合作情况与进展。 8、获国家、省合作基地称号的奖励申报,走网下申报渠道,由科技交流合作科另行通知。 三、申报材料 1、《东莞市国际科技合作(含港澳台)项目申报书》及《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2、单位机构代码证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查新报告 5、自筹资金经费投入承诺函 6、合作协议、合同 7、其他相关材料(如各种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环评报告、用户意见等)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六份应按A4规格按顺序合并用线装订成册,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