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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 2012-04-11      阅读次数:3612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企业合法有效;
2、发起企业注册资本相当于1万港币以上;
二、提供材料
A、香港公司驻深代表机构提供:
商业登记证,原件备核;
公司注册证书,原件备核;
银行资本信用证明原件一式二份[近一年以来其平均存款余额应不低于相当10万港币,并注明该帐户记录良好];
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公司董事长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
驻深首席代表、常驻代表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二寸黑白及彩照各2张,中文履历一份;
公司周年申报表[含地址座落通知书、秘书任职通知书、董事成员情况、股份分配表];
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注:1、上述材料一并经中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办理公正并送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提供公正后的文件一式二套;
        2、本公司与香港大律师公会属下司法部委托的5间律师行有长期合作关系,由本所推荐办理上述涉港法律文件公正手续,收费HKD4900元。
深圳代表处的办公地址之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租用面积50平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经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
B、台湾公司驻深代表机构提供:
公司注册证书;
营利事业登记证;
银行资本信用证明原件2份[近一年以来其平均存款余额应不低于相当10万港币,并注明该帐户记录良好];
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公司董事长的身份证、台胞证或护照复印件
驻深首席代表、常驻代表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二寸黑白及彩照各2张,中文履历一份;
公司上年度年检报表[含营业营利情况];
董事任职情况登记表;
注:上述材料一并送台湾律师行公正,经海基会转递大陆海协会,由海协会转递广东省公正员协会出具证明书;
深圳代表处的办公地址之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租用面积50平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经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
C、外国公司驻深代表机构提供:
公司注册证书;
银行资本信用证明原件2份[近一年以来其平均存款余额应不低于相当10万港币,并注明该帐户记录良好];
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公司董事长的护照复印件;
驻深首席代表、常驻代表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二寸黑白及彩照各2张,中文履历一份;
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董事任职情况登记表;
注:上述材料一并经当地公正机关办理公正,公正后转送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商务参赞处办理认证手续。
深圳代表处的办公地址之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租用面积50平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经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
[承办时限]
收到公正文件后10个工作日完成。
[承办费用]
驻在期限1年收费5500人民币,[每增驻一年增加1000元人民币]
[承办文件]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私章各一枚;
刻章登记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登记表;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注: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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