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 2012-04-11 阅读次数:4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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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名称: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变更负责人: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5、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四)变更营业场所: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1、分公司同时有多项变更登记的,只需填写一份《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同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2、分公司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隶属公司出具的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声明(原件1份);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隶属公司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股东自有的,提交该股东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