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 2012-04-11 阅读次数:4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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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字号查询证明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二)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新住所使用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1份); 4、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四)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五)变更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未规定营业期限的免提交);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六)变更实收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未规定实收资本的免提交);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七)变更注册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8、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八)变更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权转让协议 (原件各1份,转让的股权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见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股东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 (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变更公司类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原件1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原件1份,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提交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还应提交填写好的相应公司类型的设立申请书(具体申请材料详见该设立申请书)。 (十一)变更出资方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 (十二)迁入、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4、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7、迁入本市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原件各1份); 9、迁入本市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10、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1、 公司同时有多项变更登记事项的,只需填写一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同文件只需提交一份,股东会或董事会可就多项变更事项一并作出决议。 2、 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表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广东”字样的,须另填表报省工商局核准。 3、 公司住所为公司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住所为公司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股东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股东的资格证明是指:(1) 股东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2)自然人为股东的提交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股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须提交:该企业关于同意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须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该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该企业资产负债表、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 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 6、 股东更名证明是指:(1)股东为单位的,为该股东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更名证明;(2)股东为自然人的,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姓名的证明。 7、 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单位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公司及转让方就该股权转让事项已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已做出答复及答复内容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