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2013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申报 |
发布时间: 2014-03-20 阅读次数:5144 |
|
今年将分两批受理研发项目申请资料。第一批报送时间截止到4月28日,第二批报送时间截止到5月28日,具体报送时间以主管税务分局的通知为准,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当地镇街(园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分局提交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资料; (二)各镇街(园区)税务分局汇总好当地申报企业后,将申报资料交上级税务部门; (三)市税务部门收集完申报资料后,交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研发项目的书面技术鉴定; (四)各镇街(园区)税务分局根据市科技局的鉴定结果通知企业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并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请资料 申请2013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 (二)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 (三)《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四)不在执行期内的属于国家、省、市立项的研发项目,或不属于国家、省、市立项的研发项目需提供201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的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发明或实用新型),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证书,评估或省(部)级相关部门或特殊行业审定、登记证明,各级科技计划合同书(以上资料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统一采用线装。其中1-3项资料可登陆市国税局网站(地址:http://www.gddg-n-tax.gov.cn)的-办税指南-下载中心的“文书表格”栏目和市地税局网站(http://dg.gdltax.gov.cn)的首页-下载专区的“企业所得税涉税表格专区-其他”栏目下载。
有关要求 (一)不需要市科技局鉴定的研发项目: 1、已通过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可提供批文等有效证件且仍在批准期限内的研发项目(可向主管税务分局出示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书直接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2、上年度已经由市科技局鉴定通过的研发项目(若项目执行期限超过两年的,第三年起每年均需重新鉴定)。 (二)各税务分局应做好服务,对辖内可能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尽早通知尽早收集资料,确保绝大多数企业能在第一批时间内报送。需在第二批时间报送的,分局应先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待6月份取得相关项目鉴定结果后,再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三)各镇街(园区)税务和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进行宣传发动,协助辖区企业尽量在第一批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