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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年审
发布时间: 2012-04-11      阅读次数:8392
外资企业年检须知
一、参加年度检验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原件
  2、年度审计报告原件(2003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无须提交)
  3、营业执照副本
  4、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5、前置审批许可证复印件
  6、外资企业联络表
  7、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年检材料提交注意事项
  1、企业应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填写《年检报告书》或《联合年检报告书》。填写之前应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如实并准确填写。
  2、企业经营范围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许可证登载的企业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与营业执照登载的相关事项相一致,并确认许可证的有效期。
  3、企业按要求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且加盖企业印章确认,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三、年检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查年检材料。
  3、通过年检的企业交纳年检费(50元)及深圳市失业保障基金(483元)。
  4、登记主管机关在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四、对违反年检企业的处罚规定:
  1、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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