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发布时间: 2012-04-11 阅读次数:4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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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注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条件 (一)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设立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事项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可载明备选名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新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 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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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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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 准通知书》,同时领取相 关的设立(开业)登记申 请书 | 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l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内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其他营业单位等。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外资企业名称登记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盖章或签字。 已设立企业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 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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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变更预 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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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 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由企业加盖公章);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内资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全部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内资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变更投资人、投资额 或投资比例 内资预先核准名称可以申请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记载的投资人名称(姓名)、投资额、投资比例。 变更预先核准名称投资人、投资额或投资比例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包括原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调整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原投资人退出的,应提交由原投资人盖章、签名的原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预先核准名称申请注销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因投资人全部变更、字号名称变更或者终止申请企业,需办理预先核准名称注销。 注销预先核准名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注销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申请报告;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预先核准名称遗失补发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届满前遗失需要补发的,可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并可参照指南18办理。 收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注册登记,缴纳登记费100元。 内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 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 东莞市工商局工商登记咨询电话:0769-26986138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