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 2012-04-11 阅读次数:4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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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 (四)新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公司加盖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五)修改后企业集团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 (六)集团登记证(原件1份); (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加盖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九)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