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
发布时间: 2012-04-11 阅读次数:5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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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 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资助对象: (一)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 (二)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工程中心”); (三)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工程中心”)。 第二条 申请市级企业工程中心认定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范围; (二)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以及其他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其他具有自主技术或自有品牌的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工业企业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企业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三)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具有研究开发必需的场地和基本仪器设备; (五)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10%,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30%;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六)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有较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能运用现有知识产权; (七)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已投入工程中心建设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不含土地和建筑费用); (三)在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达10人以上; (四)研究开发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和专利技术,必须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1项以上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或至少1项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五)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并研究开发出新产品,并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六)为企业或行业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七)定期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四条 企业工程中心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五条 企业工程中心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工程中心资助额度: (一)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资助500万元。 (二)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三)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工程中心承担单位前两个年度累计投入工程中心建设和研发配套经费不得少于市财政资助的金额。 第八条 市财政对企业工程中心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须登陆http://dgstc.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经国家科技部认定企业研发机构的批文; 3.《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介表》; 4.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条 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须登陆http://dgstc.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中心的文件; 3.《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介表》; 4.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工程中心认定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企业须登陆http://dgstc.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介表》; 2.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经专项审计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 (五)根据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结果,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确定拟认定的企业工程中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且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和市财政局重新审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确定认定名单。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年度拟认定的企业工程中心名单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认定通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和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三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第四章 资助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