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 |
发布时间: 2012-04-11 阅读次数:4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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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贴息对象 第一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二)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以及其他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具有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的企业); (三)已获得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四)贷款用于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及产业化。 第二条 对科技贷款给予贴息,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贴息: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贴息方式与范围 第四条 对科技贷款的贴息采取报销制,即: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支付了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支付利息的有关合同、凭证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报销。 第五条 贴息的范围为科技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上年度用于项目开发及产业化所实际发生的利息。跨年度的贷款可根据实际利息发生额,分不同年度申报。同一项目贴息资助最多不超过2年。 第六条 科技贷款贴息额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如企业的科技贷款已享受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贷款贴息计划的贴息资助,则市财政在核拨科技贷款贴息额时作相应扣减。 第七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科技贷款贴息与研发投入资助、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上年度自身研发投入的总额(不含上年获得的各级财政资助额),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http://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上年度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已支付的银行利息清单; (五)其他有关材料(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项目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评报告等)。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各镇(街)科技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推荐到市科技局;市直属的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局可组织考察组进行企业现场考察评价,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一条 对现场考察合格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利息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科技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本年度获得贴息的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贴息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获得资助的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四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效绩评价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获得贴息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 (二)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 (三)在产业化方面取得的进展。 对上述三个方面均未取得明显绩效的企业,市科技局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贴息的资格。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