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
发布时间: 2012-04-11 阅读次数:5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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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原件1份);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