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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
发布时间: 2012-04-11      阅读次数:4849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同时提交的文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
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二)变更合伙人:
①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②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原件各1份);
③新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
④新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计生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变更执行合伙人:
新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计生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变更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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