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变更 |
发布时间: 2012-04-11 阅读次数: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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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同时提交的文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 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二)变更合伙人: ①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②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原件各1份); ③新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 ④新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计生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变更执行合伙人: 新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计生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变更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